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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4-12-10 08:55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经省 同意《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于近日发布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经省 同意《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于近日发布施行。

《办法》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做出要求。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维修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买卖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开发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价格 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以超过备案的销售价格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超过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 、组织团购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不得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押金、定金或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许可应以楼栋为单位,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开发项目为单位办理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屋,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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