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011年1月份,林某从潘某处租得临街商铺一间,用于服装经营,按照一季度一万元的标准向潘某支付租金,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此前,林某一直按时交纳房租,但自2014年7月份开始,林某以各种理由拒付租金,截至2015年3月份已拖欠三个季度房租,潘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林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与潘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不定期租赁关系,合同可随时解除。故终依法判决解除林某与潘某的房屋租赁关系,林某将该临街商铺腾空后交给潘某。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案中,林某向潘某租房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两人之间的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潘某作为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和林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林某腾房后归还。从另一角度来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林某拖欠房租长达三个季度,仍拒绝支付,依照《合同法》,出租人潘某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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