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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天下  2016-08-26 11:36

[摘要] 开发商看一块地,先抢下来捂着再说?这肯定行不通。日前,济南市政府印发《济南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 下简称《意见》)。开发商拿地后怎么缴款,何时竣工都有了明确规定。

开发商看一块地,先抢下来捂着再说?这肯定行不通。日前,济南市政府印发《济南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

下简称《意见》)。开发商拿地后怎么缴款,何时竣工都有了明确规定。本意见自

201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7日。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

6月29日,房企帝华在唐冶以40亿元拍得五块地,一时间吸引了济南各方的关注

。但是直到前几天,帝华仍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款,每天都在产生几百万元滞纳金

对于土地出让款的缴纳、滞纳金的收取,在《意见》中都有明确规定。一次性缴纳全

土地出让款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会存在难度,因此《意见》规定,如果买地的钱超过

1亿元,可以分期缴,但是得“首付”50%。

其中,住宅、商业、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应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

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起始价为1亿元(含)以上的,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首

期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原则上应于签

土地出让合同后180日内缴清。

在2010年公布的《济南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细则(试行)》中规

定,工业用地应于签订出让合同后60天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款,而在《意见》中,这

一时间被延长到180日。如果不按时交钱,每天的滞纳金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据了

解,受让人不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清价款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未

缴纳金额1‰的比例向受让人征收日滞纳金。受让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期限

60日仍未缴清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分期缴款利息及滞

纳金均为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减免。

拿到地之后,“囤”在手里头,会导致好地白白闲置,为避免这种情况,《意见

》规定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不按

时开工,后果也很严重。据了解,因不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将严格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置。齐鲁晚报记者

了解到,该法规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

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

地,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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