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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意见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问题

房地产  2017-03-10 09:39

[摘要] 根据新规定,1987年1月1日之前建成、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3月9日,记者从省不动产登记局了解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根据新规定,1987年1月1日之前建成、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意见》所处理的对象为郑州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对办理此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土地权属确认、补缴土地价款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意见》规定了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在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不再补缴土地价款;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1999年1月1日之后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全价全额收取;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期。补缴土地价款以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按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自愿缴纳土地价款的,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在实施细则中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不缴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告,暂停其参与郑州市范围内新增房地产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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