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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名义买房子 你知道风险有多大吗?

房天下  2017-07-06 09:59

[摘要] 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由于限购政策、个人信用记录不良,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等原因,不少人在自己出资的情况下,却需要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由于限购政策、个人信用记录不良,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等原因,不少人在自己出资的情况下,却需要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余姚市公证处最近接到了不少关于不动产借名登记的咨询案例,公证员一再提醒当事人借用他人名义买房一定要慎之又慎,当心“房钱两空”。

律师也表示,借用他人名义买房风险级高,很容易导致纠纷,父子对簿公堂的情况也不少见。

案例一

用好朋友名义在老家买房

李女士心急火燎地来公证处咨询:“我用朋友名义买房子,有风险吗?”她再三强调:“她是我闺蜜,感情很好的。”

原来,由于各种原因,李女士无法在老家买房。

巧的是,闺蜜小谢符合资格,且没有意愿买房子。

“我就想和小谢商量,用她的名义买房。钱是我一个人出的,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缴税、办理产权证书时都以小谢的名义操作。小谢说,等房子满足转让条件后,就马上过户给我。”李女士说,可是自己的丈夫担心会有风险。

另一位孙先生咨询的情况类似,他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想用好朋友的名义在宁波市区再买套商品房做投资。

而另一位王先生来咨询的问题也有所类似。王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和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由于不想缴纳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王先生就一直拖着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风险:可以不经出资人同意转卖

“要慎重,用他人的名义买房风险很大。”公证处公证人员说,李女士和孙先生如果真的借朋友、表弟的名字买房,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房产很可能有被恶意处分等各种风险。”公证员解释,以李女士和小谢为例,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在小谢名下的房屋,推定小谢为登记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小谢未经李女士同意直接将房屋出售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法律通常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李女士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李女士只能另行依法追究小谢的违约责任。

风险还远不止于此。比如,小谢对外负有债务,当债务不能清偿时,该房屋还可能被债权人申请采取保全、查封等措施,被作为小谢的财产强制执行。如果小谢不幸去世,该房屋还可能被作为小谢的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小谢离婚,该房屋还可能被小谢的配偶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案例二

房子过户给子女但仍是实际权利人

“我孙子明年要上小学了。我们名下有套房,想让孙子来就近上学。”宋阿姨前来公证处咨询,把房子过户给儿子的事。

她说,跟老伴商量好了,将二老的房屋过户给儿子,然后再和儿子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实际的权利人仍为二老,儿子不得处分该房产。她犹疑地说:“不知道签这样的协议有没有用?”

风险:老人受损的利益只能向子女主张

“像宋阿姨这样的情况还是不少的。这类案子中,老人的诉求很明确,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老人仍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儿子仅为名义上的权利人,无权处分该房屋。”公证人员说。

那么老人和儿子签订的借名登记协议有效吗?

公证人员慎重地说:“只要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合同又有相对性,只在该协议双方之间有效。假如儿子违反了约定,出售或抵押该房产,法律就会保护善意的买受人或抵押权人,而老人受损的利益只能向自己的儿子主张。”

假如儿子和媳妇离婚,媳妇能分该房产吗?

“这点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争议。”公证人员说,因为房产过户时使用的是房产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有些时候儿媳并不知情,会怀疑借名登记协议是后补的。因此,如果在借名登记协议中让儿媳也作为协议一方共同签署,或由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作见证,这样可减少相应的争议。

案例三

父子出资买房,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

“最近,也有好几个客户前来咨询怎么规避用他人名义买房的风险。我总是劝他们,尽量不要,因为风险太大。借名买房,往往会借很信任的人的名义去买房,比如亲戚、父母子女,极要好的朋友。”律师说,可是,在现实因素和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平时看起来非常信任的关系往往会很脆弱。因此,不要轻易去考验人和人之间信任关系,以免人财两失。

如果非要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话,事先也一定要写好详细的协议并做公证。协议中,要具体约定出资情况,房产情况,如果房产增值怎么分割,如果房产转卖抵押出资人可以得到补偿等。当然,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而非完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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